慈善分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
长兴县慈善总会乡镇﹙街道﹚慈善分会
工作规则和资金募集、救助、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一、为了更快更好的发展我县的慈善事业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参考兄弟市、县的做法,结合本县乡镇﹙街道﹚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乡镇﹙街道﹚慈善分会工作准则:传播慈善文化、募集慈善资金、开展社会帮扶救助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三、乡镇﹙街道﹚慈善分会是县慈善总会的派出机构,为非独立法人,服从当地党委、政府和县慈善总会的双重领导和指导监督。
四、人员设置;设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及办事员若干名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由乡镇﹙街道﹚党委与县慈善总会协商推荐,经大会选举后,报县慈善总会批复为准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
五、宣传慈善理念、传播慈善文化、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。
六、大力开展慈善募捐工作,壮大慈善资金规模,增强发展慈善事业的实力。慈善分会募集善款的范围原则上为当地行政区域内。
七、在本地区有效地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,包括紧急救助、赈灾、助孤、助残、助困、助学等。
八、全面完成县慈善总会下达的各项任务。如遇特大灾害和事故应第一时间报告县慈善总会,共同开展救助工作。
九、在村﹙社区﹚干部中设立慈善联络员,负责本村﹙社区﹚的慈善工作。支持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,为困难群体提供各类帮助。
十、积极开展对当地慈善资源、弱势群体状况的调查研究。与县慈善总会加强信息沟通,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。争取党和政府的重视,积极为党和政府当好参谋,努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。
十一、县慈善总会对分会实行年度考核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:募集善款、扶贫救助、善款管理、慈善宣传及自身建设等。
第四章 资金募集与救助
十二、慈善分会募集资金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。
十三、积极开展当地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募捐活动。包括:慈善一日捐、以救助项目募捐、冠名募捐等多种形式。力求募集更多的慈善资金。
十四、慈善分会的救助申请审批程序、标准和额度要严格按照《长兴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管理办法》办理,审批表等资料最终需经会长审阅,并作为县慈善总会会计的入账凭证。
十五、慈善分会救助资金的总额度控制在募集资金总额的80﹪以内,其余20﹪由县慈善总会用于全县面上的救助。
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
十六、慈善分会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、使用、管理办法执行
十七、慈善分会财务不进行独立核算,实行向县慈善总会报账制度。
十八、慈善分会向县慈善总会领取《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》。领用票据的具体办法是:确定专人领用,领用时必须办理书面手续,一般一次只能领一本,一本开完后用以旧换新形式领取新票据,领取新票据时必须提供:旧票据存根、捐赠汇总清单。
十九、分会领去的票据要专人保管和填开,募集的资金全部进入县慈善总会帐户。
二十、县慈善总会财务部门每月与分会对一次账。内容是:领去的票据开了多少份,合计募集资金多少,进入县慈善总会帐户资金多少;用于当地救助的资金额度多少,已发放救助金多少。
二十一、分会要定期将慈善资金的募集数量、慈善救助金的发放数量向当地党委、政府,县慈善总会报告。向社会公告,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二十二、自觉接受政府审计部门、社会审计的审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