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慈善总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
一、为保证县慈善总会工作的正常开展,根据《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》和《长兴县慈善总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本会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应依照本会《章程》规定,及时足额向本会交纳会费。
三、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会费按年度计算。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为1000元。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为20元,当年会费应于本年第一季度内交纳。可直接交纳至本会,也可以存入本会工作经费专户。
四、会费主要用途
(一)开展慈善学术理论研究;
(二)组织交流推广慈善工作经验;
(三)培训慈善工作人员;
(四)组织本会会员考察学习;
(五)评比先进和奖励;
(六)慈善事业宣传费用;
(七)补贴本会各种会议的经费不足;
(八)本会的其他活动费用。
五、会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。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六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七、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